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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现货托管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交易规则编辑:admin     

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现货托管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藏品实物托管交易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结算秩序,防范交易结算风险,保障藏品实物交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上市的藏品实物交易结算,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由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交易结算部门为藏品实物交易提供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条  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交易结算部门

    第六条  交易结算部门是交易中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七条  交易结算部门设立电子交易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管理。      
    第八条  交易中心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  藏品实物电子交易结算系统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员名称、会员账户号码、持有藏品实物名称、持有藏品实物数量、账户冻结情况等。

    第十条  交易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交易账户管理,包括初始交易、变更交易、退出交易管理;
    3.其他与交易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交易结算实施细则;
    2.制订或修改交易结算相关管理制度;
    3.合作银行的变动;
    4.发现重大交易风险和技术风险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5.其他交易结算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交易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部门对其所编制的与交易结算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交易结算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结算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1.交易会员查询其本人的有关信息;
    2.交易中心履行职责要求交易结算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3.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第十五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公开结算规则以及与交易结算相关的标准。交易结算部门新制订或者变更交易结算相关规则,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交易结算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个交易会员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交易会员通过交易账户进行藏品实物交易,交易账户用于记录交易会员持有实物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所持有的藏品实物应当记录在交易会员本人的交易账户内。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账户的记录认定交易会员为所对应的藏品实物持有人。

    第十九条  除交易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外,交易会员不得将本人的交易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交易结算部门对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交易会员在交易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结算部门应当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违规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交由交易中心托管的藏品实物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均应当记录在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内。交易会员一致认可交易账户的交易效力,并认可交易结算部门出具的交易查询结果是交易会员于该查询结果出具时在交易中心托管的藏品实物权属情况的合法证明。

第四章  藏品实物交易和存管

    第二十一条  藏品实物挂牌上市前,其持有人或其委托人应向交易结算部门申请办理其所挂牌藏品实物的初始交易业务。
    第二十二条  藏品实物挂牌上市后,交易结算部门根据藏品实物申购结果办理交易会员交易账户内的相应数量变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合法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交易时, 应凭合法文档到交易结算部门办理相关藏品实物的变更交易;过户完毕后,交易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过户交易证明文件。如果资产合法承继人不符合交易中心藏品实物交易会员标准,交易结算部门有权拒绝其过户申请以及交易申请,但账户内应由其合法承继的实物及资金归其所有并予以提取。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保证藏品实物交易会员交易账户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结算部门开立藏品实物交易账户,需严格遵守交易结算部门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交易藏品实物,应当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根据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完成其所持实物和资金的交收与划拨。
    

第五章 资金结算及实物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日终资金结算制度及所持商品日终结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托管交易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发送至交易结算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根据托管交易部发送的交易资料进行交易结算。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藏品实物交易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1.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3.对交易数据进行备份,制订交易结算紧急应变程式和操作流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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