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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试行)

作者:佚名      交易规则编辑:admin     

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会员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和现货买方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第四条  “现货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交易会员根据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卖出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卖出价格、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合同必备条款);一旦买方接受要约,该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该电子交易合同不可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双方按照该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现货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交易会员根据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入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买入价格、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合同必备条款);一旦卖方接受要约,该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该电子交易合同不可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双方按照该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交易会员在参与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时,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定,在其交易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商品须列入在交易中心公布的《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交易会员如需挂牌交易《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外的邮币卡商品时,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纳入《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公布后方可挂牌交易。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并及时公布。

第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九条  挂牌交易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5:30、19:00-21:00。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现货卖方挂牌交易流程:

(一)卖方在交易开始前应在交易账户中持有与其公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相对应的足额存货凭证;

买方应在交易开始前在交易账户中备足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二)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卖出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卖出价格、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合同必备条款的要素);

(三)一旦要约被接受,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冻结买方交易会员的交易服务费;

(四)以全额货款形式摘牌的买方,可在5个交易日内选择交收方式并验货;以履约保证金形式摘牌的买方,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2个交易日之内,应在其交易账户中补足货款,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5个交易日内选择交收方式并验货;

(五)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关于邮币卡商品实物的确认收货信息并扣除其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后,将80%货款划至卖方交易账户,卖方的交易服务费和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在80%货款中扣除,剩余20%货款待买卖双方确认发票收具事宜后划给卖方。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交易费用。

 

第三章 结算、交收

第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结算部门对交易会员进行现货挂牌交易产生的的履约保证金、货款、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交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实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输入交易指令,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电子交易合同商品对应的存货凭证。交易指令撤销后,电子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商品对应的存货凭证或履约保证金自动解冻。

交易会员发布的交易指令从发布之时开始生效。交易会员可以撤销未成交的交易指令。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确认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含)前的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的结算和交收分别按照《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结算细则(试行)》和《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争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买方未按规定缴存足额货款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二)卖方交付的交易商品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

(三)卖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要求开具发票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同时终止交收和结算,并有权按照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账户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同时构成违约的,交易中心有权分别从买卖双方各自的交易账户划取电子交易合同交易金额5%作为违约金,该款用于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在邮币卡商品的挂牌交易、结算、交收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会员承担,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

(二)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三)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采取暂停交易紧急措施时,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含)。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交易中心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官网或其他授权的信息平台发布现货挂牌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交收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会员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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