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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杨绛获赔20万元

作者:佚名      藏界人物编辑:admin     

  据新华社电 钱钟书夫人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就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拍卖钱钟书信件遭诉讼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3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信件由李国强保存。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举行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并在公司网站中登载了多篇介绍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并展示了书信手稿的照片。

  杨季康诉至法院称,李国强将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5.5万元。

  书信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3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中贸圣佳公司提起了上诉。

  (原标题:百岁杨绛获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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