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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峰:对文物上交者应赏当其劳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乔志峰

  村民交文物获奖百元,称奖励太少自讽太傻。陕西洛南县农民雷军政将一把三年前挖出的石斧上交,因而获奖100元。但村里有关他“傻”的议论却让他和家人抬不起头,“我也觉得自己太傻了”。与他有同样遭遇的还有25岁的李磊,他在上班时捡到一柄青铜剑,随后交给文物部门,为此获奖励500元。但他很快因同事的一片议论而陷入纠结,“奖这点钱太寒酸了,不交吧,又犯法”。与记者交流时,他们的表情中充满了上交文物后被舆论所裹挟的纠结与无奈。(12月3日《法制晚报》)

  根据我国《文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以及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捡到文物者将其及时上交国家,属于法定义务,这一点毫无疑问。如果隐匿不报或经不住利益诱惑予以倒卖,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文物法》还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然而,对如何奖励(特别是物质奖励),相关法规却语焉不详,并无明确标准。恰如某地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言:10块钱属物质奖励,50块钱也是物质奖励。奖励缺乏依据,难免会出现奖励金额过低、上交者被舆论所裹挟的现象。

  更为尴尬的是,国家对上交文物并无专项资金,即便是几百元的奖励,也只能从文物部门的办公经费中支付。且不说这是否会影响到文物部门奖励上交者的积极性,起码其办公经费是有限的,根本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作为奖励。古人云:“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近年来,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比较大的,“罚当其罪”基本能够做到。可是,奖励方面虽然不能说是“空头支票”,顶多也只能算“聊胜于无”,“赏当其劳”无疑还存在不小差距,成为文物保护的短板。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应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同时,适当的奖励也是必不可少的,不仅体现了国家保护文物的决心和诚意,也能鼓励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嘲讽文物上交者“傻”的言论当然是错误的,但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现行法规存在的不够完善和明晰之处。应该通过出台条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界定奖励的金额,并为此设立专项资金。如此一来,不仅便于文物部门操作,也能真正做到“赏当其劳”,让爱护、保护文物之风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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