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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热心古董商建朋友圈帮官员敛财:案发被抓

作者:佚名      收藏趣事编辑:admin     
位于镇江的江苏省会筑路纪念塔(1931年) 位于镇江的江苏省会筑路纪念塔(1931年) 郭秀天案原始档案 郭秀天案原始档案

  1936年2月27日,住在镇江庐州会馆巷的郭秀天收到了一封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他因在一项工程中帮助公务员收受贿赂,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面对这个判决,郭秀天满肚子委屈,他认为自己只不过是推荐朋友承包了一项政府工程,并没有从中渔利,怎么就犯罪了呢?他随后聘请律师,提起了上诉。

  是罪有应得,还是确有冤情?让我们翻开80年前的这宗官商勾结旧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期撰稿 江苏省档案馆 郭晓华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白雁

  档案解密

  部队工程招标 古董商受命事先找好承包商

  郭秀天是阜宁人,长期居住在镇江庐州会馆巷。他的本业是古玩,说白了,就是倒卖古董。靠着倒卖古董,郭秀天赚了些钱,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平台,他搭建起了一个神奇的朋友圈,人脉四通八达,就连一些政府官员和军政要员也成了他的座上客。有了这些官员关照,郭秀天的生意越做越大。脑袋灵光的他,与这些官员结成亲密的“合作伙伴”,瞅准一切机会帮他们捞外快。

  1935年初,郭秀天得到一个消息,江苏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的一项木器和建筑工程即将进行招标。透露消息的人,是江苏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主任薛进的手下、中尉军需薛度蔚,多年来,二薛对郭秀天的生意一直照顾有加。他们为什么要把招标的消息透露给郭秀天?其中深意,郭秀天自然明白。他立刻就开始在朋友圈中进行筛选,很快,就选定李楠记营造厂。李楠记的老板叫李北青,是郭秀天的熟人。

  一番运作之后,1935年2月,在江苏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的木器和建筑工程公开招标中,李楠记营造厂顺利夺标。随后,双方签订承揽契约:李楠记以两万一千三百四十余元的价格承包项目;工期从1935年2月25日开始,3月31日结束,为期35天。

  代官员索贿 三千块大洋把古董商送进监狱

  李楠记营造厂顺利拿到工程后,郭秀天示意老板李北青,得拿三千块钱给薛进。李北青是生意人,把钱看得很重,眼下一分钱工程款还没拿到,却得先掏3000块出来,他自然是一百个不乐意。但胳膊拗不过大腿,他不得不遵守游戏规则。

  1935年2月26日,工程开工的第二天,李北青就按照事先约定的那样,凑齐了3000块钱。为掩人耳目,他找来一份申报,将钱包扎得严严实实。随后,在郭秀天的带领下,两人一起到了薛进家中。到了薛家,并没有见到薛进。精明的李北青自然不肯轻易把钱交出去,他差人去将薛进找了回来,这才将钱当面交出。

  按照道理讲,舞弊夺标这件事,只有薛进、薛度蔚、郭秀天、李北青四人知道,但是,不知道具体哪个环节出了纰漏。李楠记开工没多久,江苏省政府就此事追查了下来。随后,薛进、薛度蔚、郭秀天等被押送训练总监部,转解军政部军法司侦讯。在法庭审理案件时,郭秀天承认自己确实代表薛进向李北青索要贿赂,而李北青也提供了李楠记营造厂的账簿。账簿显示,1935年2月26日,付给华道卿大洋三千元,旁边还注明由李北青和郭秀天二人手交字样。法庭查明,账簿中这位华道卿,其实正是薛进的化名。人证物证俱在,事实清楚,军事法庭最终依照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七条,分别判处薛进、薛度蔚罪刑。

  由于郭秀天不是现役军人,不属军法管辖,他的案件被转送到镇江地方法院。1936年2月27日,经审理后,郭秀天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千块大洋是押金?法庭对无理狡辩说不

  郭秀天满腹委屈,他虽然代表薛进向李北青索要了贿赂,但他并没有从中获得一分钱的好处。收到一审判决后,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后,郭秀天翻供,他声称,和李北青一起送给薛进的钱,根本不是贿金,而是工程押金。郭秀天搬出了江苏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和李楠记营造厂签订的契约:其中一条规定,工程不得逾期,如逾期一天,李楠记情愿缴纳逾期罚款300元一天。郭秀天称,交给薛进的3000元,就是为延期预交的押金。

  为了判断郭秀天所说真伪,法庭又传唤了李北青。李北青到庭后,一口咬定,3000元钱就是薛进让郭秀天来索要的贿金。李北青还提供了一份证据,他的李楠记营造厂原本就有殷实的铺面做担保,根本不需要另附押金。再说了,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的工程是1935年2月25日开工的,而3000块钱是26日就交给薛进的。才开工一天,怎么可能知道工程会延期呢?

  郭秀天二审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采信,不过,二审还是为他带来了好处——虽然他确实“帮助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但二审法庭认为,判处三年徒刑过重,改判一年。

  延伸阅读

  镇江曾是江苏省会

  郭秀天一案涉及“江苏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的工程,贿赂行为发生后,迅速就被江苏省政府追查。一起发生在镇江的案件,为什么直接牵涉到了省政府?案件涉及到非现役军人郭秀天,为何又转到镇江地方法院审理?要解决这些疑问,需要了解一个史实——民国时期,镇江曾经是江苏省的省会。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定南京为首都。5月在南京成立江苏省政府,设立省政府委员会。1928年7月17日,江苏省政府委员会举行第90次会议,讨论江苏省会选址问题。省府9名委员对“省内堪作省会之各地区,详细比较,量其得失后旋即投票”,结果:镇江6票,扬州2票,苏州1票,遂决议定镇江为省会。当时理由有三:其一,中山总理认为,镇江不独为江苏之要地,且为全国之重镇,定为省会实合总理建设镇江之遗愿;其二,镇江位居江苏南北之中心,尽得铁路、长江、运河交通之利,省政府设此,北及淮扬徐海,东达沪苏锡常,无不便利;第三,镇江与国都南京相距甚近,行政联系较为方便。

  1929年2月江苏省政府从南京迁至镇江,履行政务。此后,直到1949年4月国民党败退撤离,镇江作为江苏省会的时间跨度达20年。除日本侵华期间沦陷8年,镇江实际作为省会城市前后达12年。

  点评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中,薛进将军队的工程外包,并通过郭秀天向承包商索贿,这是非常典型的工程腐败行为。这种通过工程承包受贿、索贿的腐败现象至今仍时有发生。本案中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的。

  第一,本案中江苏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主任薛进犯受贿罪毫无疑问。值得反思的是,按照现有资料记载,薛进接任江苏省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主任一职是民国24年4月。郭秀天的二审判决是民国25年4月,此前薛进已经被军事法庭判决有罪,也就是说薛进担任该职时间不足1年就锒铛入狱了。这既说明薛进其人素质之差,同时也说明这一职务权力过大,足以让掌权者轻易获得寻租的机会。

  第二,李北青明明有行贿行为,为什么没有定行贿罪呢?根据民国法律,受贿罪无论何种情况都是犯罪,但是行贿则未必有罪,需根据行贿人的具体情形确定其行为性质。1931年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1940号”判例要旨指出,如果行贿人行为确实是由于公务人员的恐吓,而非由于行贿人的主动,则不能定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三款也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郭秀天既没有受贿,也没有行贿,只不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穿针引线,促成“交易”而已,为什么会被判刑呢?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第二款规定:“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郭秀天帮助促成薛进受贿,所以也是犯了受贿罪。他的行为如果在今天的大陆就属于介绍贿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受贿案件中,大部分人不太关注介绍或帮助贿赂的人的存在和作用。实际上,受贿人和行贿人开始往往并不熟悉,双方之间腐败交易的最终生成都离不开这些“腐败掮客”的存在。可以说,他们既是腐败土壤的滋生物,同时也是腐败土壤进一步腐败的催化酶。本案的启示在于,打击腐败不仅要打击显性的受贿和行贿行为,同时也要坚决打击隐性的介绍贿赂的罪行。唯此,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腐败,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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