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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四个条款作修改

作者:佚名      收藏趣事编辑:admin     

  4月27日电 文化部官网27日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个条款作出了修改。以下是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 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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