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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佛像工艺品也侵权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彭弘卫

  “佛像在我国已有千百年了,到处都有,我就弄不明白我卖佛像也侵犯了他人权利,还要赔偿,这是什么道理啊!”蒋某在拿到判决书时,情绪激动,对判定其构成侵权并要承担赔偿极为不满。

  作者维权

  原来,原告黄先生是享有盛誉的民间艺术家、木雕大师,他通过多年的构思、研究、实践,创作出了《立莲吉祥如意》、《吉祥如意》系列(1)、《送宝弥勒》、《摇钱佛》、《祝福》(1)、《祝福》(2)、《祝福》(3)、《满足》、《人与自然》、《福乐寿桃》、《清莲观音》、《从正体笑佛》、《送宝弥勒》等木雕美术作品,并依法在国家版权局及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了备案登记,享有著作权。黄先生注册了公司,将以上美术作品制作成工艺品出售,在同类商品中市场占有率很高。

  黄先生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深圳某茂公司在其所经营的商店出售廉价的侵权复制商品《皆大欢喜》。2011年6月,黄先生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黄先生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他的销售市场,给他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黄先生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追加蒋某为本案被告。

  黄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出售侵权商品,支付侵权损害赔偿10万元,支付原告用于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5500元,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否认

  两被告共同辩称,深圳某茂公司作为家具市场业主,将市场内空的商铺出租给其他人,收取的是租金,市场内有数千家工艺品经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且每名商户都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深圳某茂公司不从事任何工艺品的销售活动。深圳某茂公司与市场中的商户存在的是房屋租赁关系,没有任何的销售行为,所以原告所诉称的侵权商品不是深圳某茂公司所售,深圳某茂公司主体不适格。

  被告蒋某所出售佛像是中国几千年来民间普遍信奉,广为流传的一尊佛,其形态多为肥头大耳,咧嘴长笑,喜笑颜开,有的大肚盘坐,有的拱手作揖,因为是尊福佛,所以在全国各地大川名山寺中都有该佛像,还有许多人的家里、办公室、身上也都供有该佛像,在百度上搜索该佛像图片就在38万张,在该佛像如此普遍的情况下,从来没有听说过该佛像是某一个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佛像在中国是一个民间文化遗产,是中国文化结晶,应该为所有的中国人所享有,而不应当为某个人谋取私利,进行登记。

  所以,两被告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赔偿三万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虽然美术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12)》的主要元素为弥勒佛。弥勒佛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我国传统的文化元素,随处可见,但美术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12)》是以弥勒佛形象为基础,通过娴熟的雕刻手法及流畅的线条,赋予各尊佛像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使每尊佛像具有不同的神韵,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且《皆大欢喜系列(1)-(12)》的版权登记证显示,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黄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黄先生为美术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12)》的著作权人。

  由于被控侵权物购自被告蒋某的商铺,蒋某也认可了被控侵权物为其经营的商铺所销售。通过比对,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佛像系复制于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12)》之(8)、(9)、(11)。蒋某未经原告的授权或许可,销售被控侵权物,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深圳某茂公司并非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原告无法证明深圳某茂公司存在侵权的故意,在明知蒋某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便利。因此,原告主张的深圳某茂公司亦侵犯了其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蒋某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00元,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12)》之(8)、(9)、(11)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一审宣判后,蒋某表示:“我是本分的经营者,法律的东西我们是不懂,想不到这样也吃了亏,看来以后还真要签合同和要发票,就当是交学费吧。”蒋某虽然显得很无奈,但却基本接受了判决的结果。

  【法官点评】

  罗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彭弘卫法官认为,美术作品创作很多时候会利用到传统的文化元素,而传统的文化元素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公共财富,谁都可以利用,并不会因此构成侵权,但如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他人利用传统的文化元素再创作的美术作品,那便构成了侵权。而在此类型的侵权纠纷中,由于不规范的商业习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被告一般难以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因此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为此,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建议商品的销售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要尽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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