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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和展示价值鉴定标准不清引争议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数亿元的收藏文物合同纠纷案。民间收藏家王某与某基金会签署《合同书》,其中约定王某将手中数百件收藏品转让给该基金会,基金会须先行支付一笔费用,随后经鉴定无异议后,再支付王某不超过10亿元的转让费用。然而鉴定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案件发生的背后,凸显出当前我国文物收藏市场鉴定混乱的现状。
  据原告王某介绍,2012年9月,他与某基金会签订收藏品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他“将持有的全部文化物品分类登记造册,并以专用包装箱进行分类保管运输,根据基金会指定的地点存放,双方指派专人进行共同管理,共同组织国际国内专家进行分类鉴定”。合同中同时约定,如果文物被认可用于博物馆收藏和具有社会展示价值,基金会同意向王某支付其多年发生的收藏和收集全部物品所发生的成本并给予部分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10亿元。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条款,则视为其违约,违约方需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350万元违约金。
  王某说,合同签订后,该基金会先期向王某支付1500万元。随后,王某按照约定将先期准备进行鉴定的755件藏品运送至基金会指定地点内保管。但基金会却并未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在王某反复催促下,该基金会称其藏品毫无价值,拒绝组织专家鉴定。“我手中的文物经过有关专家鉴定过,而且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王某说。
  而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被告某基金会答辩称,其在原告王某直系亲属在场的情况下组织专家做过鉴定,得出文物“根本不是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的文物”,故不同意履行合同。
  对双方在文物是否具有收藏价值方面存在的争议,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向北京市文物局鉴定部门咨询后认为,鉴定部门只能对物品是否为文物进行鉴定,因为国家对文物有具体的标准。但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没有具体的标准,故无法对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进行鉴定。东城区法院认为,确定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是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故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履行,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王某归还某基金会先期支付的1500万元。
  目前王某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已于近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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