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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保护预案须在施工现场公示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本报讯(记者赵婷婷)北京市文物局昨日下发了《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凡是按规定需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并报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被处罚。预案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根据该办法,地下文物保护预案须依照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范本如实填写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四至范围等基本情况,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分工和发现地下文物的应急处理措施。

  建设单位编制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后,须向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意见。

  地下文物保护预案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并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落实。

  对于违反《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设单位执法处罚。

  此外,根据《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范本)》,建设单位应统筹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一旦发现地下文物立即停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的费用也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部门。

  在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正常开展。

  施工现场人员应该进行实名登记,并应明确告知施工人员所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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