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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捡到狗头金之后该谁所有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 这不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国家则会给予个人一定奖励,这是惯例!否则可能面临“侵占罪”的指控,有牢狱之灾,这可不是说着玩的。

  且插播个小故事,2012年,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地里发现一根巨大乌木,估值至少数百万,但当地政府半路杀出,以国家财产的名义,名正言顺“依法”强行拉走,之后,村民与政府争执不下,一个希望得到400万元奖励,一个只同意给7万。

  这是一个有全国影响力的“普法案例”——除了交公,没得选!但少有人知道,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看到专家和媒体对于法院判定存有争议,吴高亮发誓将上访进行到底,直到去年发生了戏剧性一幕,吴高亮放弃原有诉求,震动全国的“彭州乌木案”在悄无声息中收尾。 于是,当狗头金一出来,人们就已经“猜到了开头”,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有律师搬出法律照本宣科说,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看得出来,这块狗头金的归属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矿产或者文物。那么,问题来了,在法律意义上,这块狗头金究竟是什么?

  据媒体报道,“青河县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2月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就“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回应法制晚报记者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不是文物!那么,剩下的问题是,是不是“矿产”呢?

  据中新网消息,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了解查看。调查组成员包括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消息人士透漏,此次调查的主要是,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到底有多重,含金量的成分等多项数据,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只要清河县调查结论一出,这块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就有定论,是“矿产”,交给国家;不是“矿产”,留下!但,在一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狗头金的归属,根本没那么复杂,也用不着鉴定,这事儿从理论上完全就能说得清楚。

  ——只不过,答案和正统的、主流的观点不一样,这狗头金,谁捡的,归谁!他们是这样论述的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的观点被媒体广泛引述,他就认为,这块精美的“狗头金”,不是法律上的“矿藏”,其实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法律虽然规定“矿藏”属于国家,但没听说农民搬几块石头回家就构成“侵占罪”。可能有人说,石头不值钱,而“狗头金”值钱,但法律没有规定值钱的石头属于国家。

  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禁止公民“捡石头”,偶然拾到,应受到法律保护。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顾则徐,他在南方都市报发文《牧民捡到的狗头金不能算矿产》, 文中开篇针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明应该归国家所有的一些律师,就挑明了立场:“我坚决反对这些律师的观点,不仅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极其危险的。” 他接着论述:这些律师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这些律师的观点似乎都正确得无懈可击,但是且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因此,《民法通则》第79条实质所指,不过主要是指矿产与文物而已,该法条并不能按照字面形式给予滥用。并特别论述道“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所谓矿产,是矿中之产。狗头金如果属于国家,国家就要证明该牧民是从金矿捡到的。” “狗头金如果属于国家,国家就要证明该牧民是从金矿捡到的”,这说法很有质感。

  知名律师陈有西也在微博表明观点“支持公权对自然界拾得物持慎重态度”,得益于网络上的言论尺度,他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封建皇权私有制。普天之下莫非公产,是乌托邦极左空想主义。只有尊重和严格保护私产,国民才会有归属感,以国为家,安居乐业。

  面对狗头金,争议再起。该谁所有,这是个有标准答案更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从程序上说,此事还需要等待清河官方的调查结论,但倘若结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乌木案”,“交公”将成为不可更改的铁律,今后再出现类似事情,讨论的议题可能就只剩下——奖励能不能多一点?

  《北京商报》就把这个问题摆上了桌面:政府不能要求所有公民都“心底无私天地宽”。摆出一条很高的道德标准,要么是批量制造伪君子,要么是批量制造“刁民”,这都不是我们所期待的公序良俗。搞好正向激励很重要,奖励和荣誉能够匹配得上“交公”的机会成本,才能让人们觉得这个事值,而不至于像祥林嫂和秋菊一样,过不去这个坎儿。 法律必须被信仰,同时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一方面,既然现行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拾得物归国家所有,那么人们就得遵守法律,同时希望政府也能够做好激励工作,甚至换成另一种表述,做好补偿工作;另一方面,我们的物权法回避了先占制度,因此在无主之物的争夺上,个人毫无疑问处于劣势。先占制度有利于产权切割,有利于物尽其用,也符合自然法。但在我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先占不被承认,于是争端不可避免。为了避免“政府是在与民争利”的负面印象产生,避免乌木等上交后被不明不白地处理掉,相关的立法工作应该及时补位。

  某种意义上,《北京商报》所说的,正是“彭州乌木案”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三年之后,狗头金带着问题又来了,但愿问题不要继续遗留下去了。

  华商记者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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