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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海外文物难回家 专家:用外交和法律等手段追索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程振楠

  匈牙利博物馆日前展出一尊千年佛像。经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判定,该“肉身坐佛”是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此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于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关注。文物所有权争议如何解决?取得方式对所有权有什么样的影响?中国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家”路有多漫长?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

  “肉身坐佛”疑是中国被盗文物

  2015年3月,在匈牙利博物馆展出了一尊千年佛像,因佛像内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而受到关注。有关这尊肉身佛像展出的消息传到中国后,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的村民惊奇地发现,匈牙利的展品与他们供奉在普照堂并于1995年被盗走的宋代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宝像极为相似。

  3月18日,有记者赶赴匈牙利博物馆,通过阳春村提供的宝像细节信息实地近距离观察,经过认真比对以及佛垫上“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师”的文字记载,认为展出佛像就是阳春村的遗失宝像。

  3月20日,匈牙利当地侨团与阳春村近千村民两地同时举行敬拜章公祖师仪式。在博物馆内的仪式完毕不到1小时,佛像被突然撤出,经包装后立即运回持有人所在国—荷兰。

  3月23日,福建省文物局发布消息,称福建文物部门初步确认“肉身坐佛”是20年前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像。同日,大田县博物馆负责人表示,神态、伤痕、坐垫、数值、史料5方面证据证实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与之前大田县被盗的文物“章公祖师像”非常相似。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于当地时间3月23日下午向新华国际客户端驻海牙记者发出声明称,收藏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不利”,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

  所有权争议如何解决

  据媒体报道,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联合委托国家文物局追讨章公六全祖师像,国家文物局已接受这一申请意愿,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启动追讨程序。

  国际上有关追索失窃或走私文物的公约主要是两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罗马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由于荷兰议会还未批准1995年公约,故该公约对荷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和荷兰均为1970年公约成员国,但该公约适用本案存在一些困难:一是该公约主要适用于被盗于博物馆及类似机构已经列入目录的文物,而我国目前还未掌握明确信息,证明这座肉身佛像属于原藏于博物馆或类似机构且列入目录的文物。二是荷兰佛像持有人声称于1996年获得这尊佛像,所以,依据法无溯及力原则,该公约适用本案存在一些障碍。

  尽管如此,霍政欣认为,这并不妨碍中国政府依1970年公约启动文物追索的程序,因为毕竟中国与荷兰目前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此外,即便国际公约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只要两国间达成适用的共识,对公约进行扩张性适用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两国之间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和协商,促成持有人无偿捐赠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这取决于持有人的意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霞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查询资料获悉:荷兰政府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早有先例。2005年荷兰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这两具头骨均为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取得方式对所有权有什么影响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在声明中指出,佛像的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末至1995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但是,迄今为止,该持有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

  “"肉身坐佛"现为私人持有,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争议受《荷兰民法典》调整。”霍政欣介绍说,依据最新修正的《荷兰民法典》,如为善意取得,3年可取得动产所有权,10年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同时该法典第86条对文物交易作了特殊规定,要求作为文物商的购买人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否则不能声称自己为善意购买人。此外,即使为“非善意”,依据该法典,只要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30年,便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3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取得方式对所有权归属有重大影响。”霍政欣说,如在文物市场通过正常买卖取得文物,可以判断为善意取得,如果明知或高度怀疑是被盗文物或非法获得的文物仍持有,即可认定为是“非善意”。从已知信息可以判断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收藏家,职业收藏家应当更熟悉文物交易的行业标准和伦理道德标准,因此,法律会对他提出更高的要求,证明自己“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要比普通人更高。

  王云霞表示,在诉讼中,文物持有人如果主张自己为“善意取得”,需要比普通物品持有者提供更多的证明,比如:是在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购买,事前已向相关机构咨询文物的来源,确信其不是被盗文物等。

  霍政欣表示,如果能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也可以参考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

  “2001年,中国政府就曾经通过诉讼的方式成功从美国要回了被盗的五代时期珍贵文物—王处直墓石雕彩绘武士像。”王云霞举例说,由于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成功案例并不常见。

  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方式有哪些

  据中国文物学会公开数据显示,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有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字也指出,海外民间收藏的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对于流失在外的珍贵文物,国际社会并未达成共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态度:一是民族主义,主张凡通过战争、掠夺等手段取得外国文物,均应当归还原属国。中国持此种立场,而这一立场也得到了国际公约的支持。1995年公约规定:任何因战争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时间限制。另一种是全球主义,主张文物不应归还原属国。2002年,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曾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声明》声称:“长期以来,这些获得的物品—不管是通过购买还是礼品交换等方式,已经成为保管这些物品的博物馆的一部分,并且延伸为收藏这些物品的国家的一部分。”

  “中国追回流失文物一般采取5种方式:捐赠、商业回购、外交途径、第三方斡旋和法律手段,即依据国际法和文物所在国的国内法进行诉讼,依法追回。但商业回购这种方式不应适用于通过非法途径流失海外的文物。”霍政欣强调,这等于承认了掠夺中国文物的合法性,也助长了市场上的炒作之风。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王云霞表示:一方面,中国政府应当完善法律,健全机制,保护好现有的珍贵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应当在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与更多国家,特别是与市场国(文物的输入国)和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文物盗运和走私的双边协定,以更好保护和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

  “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日本在侵华期间,掠夺了中国大量的珍贵文物,我国应当综合运用外交、第三方斡旋和法律手段等积极追索,让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回家。但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霍政欣表示。

  作者:程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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