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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敦煌自然文化遗迹最高可罚50万元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商报讯(记者 李杨 实习生 姬祥) 为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加强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9号(730046)

  传真:0931-8771090

  电话:0931-8771091,87710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要有三方面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续的空间—以丝路古道、玉门关道、阳关道等为代表的历史交通道路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的空间—包括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然遗产及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

  鼓励企事业单位向国家捐赠可移动文物

  《条例(草案)》中还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遗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民间收藏机构和个人对合法持有、收藏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赠可移动文物,或者以回购、受赠等形式参与海内外流失、流散文物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保护区和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风貌区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确需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对敦煌自然环境破坏最高可罚5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迹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挖沙、取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采石、葬坟、烧荒等活动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敦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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