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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之争背后的情法冲突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刘建国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1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重庆晚报》10月30日)

  对于乌木的归属权争议,早已不是个案。现实中类似事件并不少见,乌木到底归谁所有,似乎一直都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因为它反映了普通人眼中的“合理”与法律条文下的“合法”两个概念的冲突。很多人认为,既然是村民个人发现了乌木,就应该拥有相应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对于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村民在内心深处很难接受,而舆论也多对判决结果持遗憾的意见。

  村民们小心翼翼地挖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当然不是无所求的。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他们的愿望落空。其实,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类似的规定,也在物权法第48条中再次出现。

  这也就意味着,村民在河道中挖掘出的乌木,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法院的判决是有坚实的法律依据的,不存在不依照法律的错误。既然乌木属于国有,那么村民变卖乌木后所得的意外之财,也应该属于国家。如此,当地财政局要求村民还钱,于法不悖,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可以说,从政府的角度看,这个官司赢得理直气壮。

  问题是,关于乌木的所有权,法律具有明晰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无误的,为何还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呢?原因就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公民个人的主观认知具有冲突,无法达成契合。在人们的日常惯性思维中,既然公民个人发现并发掘出了乌木,就应该对乌木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如果村民在发现乌木之初,就知道乌木属于国有,还会不遗余力地挖掘吗?相信没有人会去干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其实,当法律规定与日常思维存在冲突时,说明法律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比如,在乌木归属与公民个人利益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乌木保护与公民利益保障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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