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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一个要钱不要乌木的理由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重庆潼南县有帮村民,最近发了笔意外之财,却也因为意外之财吃上了官司,被当地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财政局说,这钱是属于政府的,还钱来。村民也不乐意了,凭什么说是你的就是你的,哪条法律规定的。到底是笔什么钱呢?来看今天的热点关注。

  “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重庆潼南县的8名村民,就因为一年前,在河道里挖出了一根30米长的乌木,小赚了一笔,卖了19.6万元,数额不小昂。可是,让这些村民想不通的是,一年后,当地财政局竟然因为这件事,把他们起诉到了法院。大概意思就是,埋在河里的乌木归国家所有,扣除挖掘、打捞,还有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等,你们得返还卖乌木以后,各自分得的钱款,共约18万元。

  平心而论,政府有权力、也有理由,拿回天价乌木。于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虽然是村民,在清理河道淤泥的时候发现的,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把它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应该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了吗?

  但村民们也说了,我们不接受判决,是有理由的。首先,如果不是我们及时发现,乌木会躺在河道里继续炭化,最后可能一文不值。二是,我们把乌木挖出来,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不提供奖励也就算了,现在反倒要充公,说不过去吧?第三,乌木刚挖出来的时候,我们也找过文物局报备,但文物局当时以“不是文物”为由,不要。现在,乌木变现了,有钱了,你们来要了,这不是在抢夺我们的“胜利果实”吗?我们不服啊!

  看到这儿,问题就来了。按照当地财政局的意思,乌木归国家所有,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但是哪天法律规定,村民变卖乌木以后的钱,也归国家所有呢?这部分钱,不算是国有资源吧?乌木卖了,正常来讲,国家应该先找买家追回乌木,然后让村民把钱还回去,至于挖掘有功没功的那是后话了,总不能你直接把钱收为己有吧?

  既然现在你们追缴了钱,就相当于默认,村民的乌木买卖是非法交易。那么乌木的归属呢?你们就不管了?经过这一手交易,乌木难道就不是国有资源、变成私人所有了?所以你们这其实是打着要乌木的名义、要钱呗?直说得了,还又上法庭又干嘛的,走个过场演戏啊。

  追缴乌木交易所得,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道理上来讲,都说不通。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如果村民将这笔钱交回去了,会以什么名义入账?是罚没、还是国家财产拍卖?乌木交易所得的权属界定,本来就是空白地带,收回这些交易所得,地方政府部门会不会也不明不白地,把它给处理掉呢?

  回过头来想想,这几年来,每一起“乌木案”都是以尴尬收场。这种尴尬,首先源于法定的“自然资源”归属本身,乌木是国有资源,官员贪污的还是国有财产呐,也没见着谁赔我们纳税人的钱啊,我们上哪个法院告去啊。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纷争,咱能不能定的明白一点儿,到底哪级政府,政府的哪个部门,有权代表国家,保有这些自然资源;当自然资源被公民占有甚至侵占时,谁来代表国家追回;对于实际占有、并妥善保护国家资源的公民,怎么进行奖励,等等等等。都说亲兄弟明算账,别到见钱的时候再落下个“与民争利”的名声,多没劲啊。(吴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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