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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奖励合法还需合情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10月26日,陕西丹凤县水泥工人李磊在作业时发现一柄战国时期楚国的青铜剑,主动上交给县文物部门之后,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李磊对于自己上交宝剑的行为无怨无悔,但对于500元的奖励,李磊觉得有些难以接受:“太少了,怎么也应该几千元啊。”

  造成李磊难以接受的原因,与其上交文物的价值密切相关。据当地博物馆馆长介绍,该剑造型秀气,锋利如初,是近些年来丹凤出土的楚国青铜器中保存最为完整的实物。而当时有人愿意出十几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宝剑的价值。因此,李磊毫不犹豫地上交之后,好多同事还认为他傻。

  不过,当网络上一片“太寒酸”的抱不平声音出现时,也有部分专家并不这么看。有文博专家认为,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也有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规,不予奖励、奖励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现在问题来了,当个人发现并上交文物的时候,要不要给予物质奖励,该给予多少物质奖励呢?《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提出,“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就是说,当个人上交文物的时候,国家可以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并无硬性规定。根据这样的法律表述,具体事件该如何执行,看来要酌情而定。

  既然是“酌情”而定,该酌什么样的“情”?度在哪里?当然是酌人之“情”,也就是要斟酌当事的文物上交和文物接纳双方的实际情况,而这两者中间,主要应酌相对弱势的“文物上交方”的“情”。当文物上交者境界较高,不太在乎物质奖励时,则可以依法给予精神鼓励。当文物上交者对物质奖励上有较强的期待和需求时,则应该依法给予物质奖励。

  如果是物质奖励,奖励多少,亦需“酌情”。过高,会给本来就清贫的文保事业造成负担;过低,则显得不够庄重和诚恳,更会打击个体主动上交文物的积极性,给文物保护造成负面效应。这时候,需要酌的“情”,就包括个体的需求、文保部门的财力以及上交文物的价值等。只有在这些因素中找出一个相对平衡点,让各方面都能心平气和地接受,这样的物质奖励,才算是合乎情理的,也才是真正合乎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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