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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国:较真狗头金不是坏事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彭原

  近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所谓关注,并非狗头金的来源和价值,而集中在到底归谁所有,牧民和政府被放到了博弈的两端。奇怪的是,引发这场博弈的却不是两方潜在得益者,反而是作为利益无关方的律师、学者、媒体和网民们。

  挑起争议的是某“知法”的律师,直指捡到“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如不上缴,涉嫌侵占罪。接着,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狗头金”不属于矿产资源,应属个人所有。网民们也纷纷加入“战团”。虽说九成网民支持牧民对狗头金的拥有权,但就算剩下的一成网民,那也不在少数了。相较于激烈的舆论反应,倒是当地政府部门表现出冷静克制,该县文物局回应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县政府也组织了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调查了解,并未像过去没收“乌木”那样,发生政府没收“狗头金”的剧情。

  如此看来,外界的争论是否多管闲事?却又未必。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于人们内心的法治意识。什么是法治意识,不是对法律条文有多么娴熟,而是在无数现实案例的印证中,所逐渐凝聚形成的遵循规则的社会共识。法入人心,才能依法办事。客观上,法律总是滞后的,对于现实社会不断发生的新事物,法律不可能总有预设。就以捡获“狗头金”这件事而论,虽然看似不难预见,但法律条文也仍有模糊地带,这就给了人们争议和辩论的空间。单独矿石是否属于矿产,无遮蔽地现于地上是否可以视为无主……理越辩越明,正是在讨论中,人们对立法的本意才有更真实的把握,对于今后此类问题的处理才会形成“前例”共识。通过辨析对现有法律是否有芟削梳理的必要,最终实现法治建设的动态化进步。

  也唯有充分的争辩,才能尽可能避免单向思维与零和博弈,解开类似“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国”的伪命题。国与民的利益高度统一,更仰赖于法治意识的有力支撑。“狗头金”之争,这样的较真可以多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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