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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国有后应设法为市民共享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从江中打捞异宝,原以为能卖出高价,但交易未成,反被政府暂扣。据惠州本地媒体报道,不久之前,惠东人林先生在东江江底接连打捞出44根木头,据估价应在50万元以上。今年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警方介绍,依据民法通则,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文广新局则准备对打捞者的打捞成本予以5000元的补偿。

  用竹篮打水一场空来形容林先生的遭遇并不为过,即使5000元补偿到位,也只是抵消部分耗时两个月打捞的经济成本。一方面,其行为本身说明在既定法律条件下,关于无主埋藏物归属的法律知识,尚待进一步在市民中普及宣传,另一方面,民众对该事件的质疑,也理应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对待。

  个别官员的不恰当发言是引发民众质疑的原因之一,但绝不是全部。“谁发现谁占有”的思维模式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对政府行为“与民争利”的怀疑,是更为关键的缘由。前者关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对于惠州来说,只有遵照执行,暂且放在一边。对于后者,要消除市民疑虑,能让林先生和广大市民对政府处置心服口服的,绝不仅是数千元的补偿,而是此后对江底乌木的处置方式。

  作为无主埋藏物,乌木属于国家,而依据我国《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有也就意味着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这并不代表乌木一定要由全国人民平均分配—那样的话,每个人手上拿到的都是一点毫无利用价值的木屑。在东江江底发现的埋藏物,除了国家或省有额外规定或要求之外,作为属地的地方政府,不仅有保护之责,更有使其发挥最大效用,真正实现其为民所享的责任。

  也正因此,对市民,特别是部分惠州本地网友“充公了,到嘴的鸭子飞了”等言论,最好的回应是:让市民切身感受到,收归国有的乌木,最后导致的是公共产品的增加,其价值为更多人所享受。

  循此思路,政府在保护之外,既可以邀请本地或外地雕刻家,以乌木为原料进行艺术创作,并免费公开展出,也可以用来制作、生产反映惠州特色的工艺品,所得收入专款用作公共服务。具体方式也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民意,关键是让市民看得着,摸得到,感受真切。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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