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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院子的文物为什么要上交国家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小时候,我经常和小伙伴一起做白日梦,拿铲子在院子里乱挖,期冀能挖到古人埋藏的“宝物”。当时我们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即使在自家院子里。

  52岁的西安市长安区农民赵某就是这样的“倒霉蛋”。2014年7月,赵某与其弟(在逃)在弟弟家中挖树根时,发现树下古墓葬,就开始挖掘。两人挖出8件青铜器,因价格问题倒卖未果。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经鉴定,8件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三级文物4件。且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现场勘查,该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赵某被西安中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事被媒体报道之后,不出意外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自家院子的文物为什么是国家的”这个老问题又浮出水面,不少网友更是从直观上觉得判罚太重,赵某很冤。

  的确,从现行法律上看,判15年、罚金10万元的量刑是有据可依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盗掘古墓葬罪的规定中包含,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赵某所盗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丰镐遗址正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可能有人会好奇,为什么农民的院子会在遗址保护区内?我咨询考古方面的朋友,对方回答这很正常,遗址发现的时候村庄就已经在了,迁村是有代价的,首先不是所有地方政府都有财力和魄力,除了资金还有地皮等问题,再者村民也需要做思想工作。

  关于大家讨论的“自家院子挖出来的文物为什么要上交国家”,我国现行法律其实对此规定得相当明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还有一条更绝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按现行法律,你首先不能在院子里随便盗墓,如果不小心挖到文物,不仅不能私藏,还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也就是说,你没有发财的权利,反有保护的义务。

  当然,现行法律是一回事,情理是另一回事。人们凭借朴素的常识认为,先到先得,谁挖到是谁的,如果是自家院子或自家承包的土地中挖到的,就更应如此。这就涉及两种理念的区分,一般民众将古代器物视为“宝”,甚至等同于“飞来横财”,近年日益火热的拍卖市场和鉴宝节目更是助长了这种观念。

  但也应该明确,文物的价值高低并不与它的价格划等号。考古学家眼里的文物是可以用来了解古人物质及精神世界的媒介,这笔财富应该属于人类共同所有。所以即使是私人收藏的文物,由于它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什么私人不许随便挖掘,首先操作不规范容易对文物造成破坏,其次文物挖掘的过程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一件物品是在哪里挖出来的,它旁边有什么物品,都有助于考古学家确定它的意义。一旦现场被破坏,损失就是不可逆的。

  总之,“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既是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是使文物价值最大化的必要举措。但现行保护文物的做法并不是没有可检讨之处。

  检索近年有关民间发现文物的新闻可以发现,对盗掘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对上交者的奖励却是微薄的。法律上只有“适当奖励”的规定,既没有明确标准,各地也就自定标准。比如,2014年陕西一小伙发现一柄战国青铜剑,主动上交之后仅得到500元奖金。上交者难以接受,网民也为其鸣不平,这种奖励措施对后来者可以说基本没有鼓励作用,甚至打击了人们的公共善念。

  再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村庄被划入遗址保护区,这一事实本身就在提醒村民自己院子下面很可能有“宝贝”。村民负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但是保护文物、上交文物却没有合适的奖励,这是在要求人人都当圣人。而这种道德标准过高的规定往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打击文物盗掘和走私,适度提高奖励标准,这两项措施对文物保护是缺一不可的。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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