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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化时期农村选举法和婚姻法宣传画

作者:佚名      其他藏品编辑:admin     
江峰1952年作品《幸福的婚姻》宣传画 江峰1952年作品《幸福的婚姻》宣传画 新年画《婚姻幸福 发展生产》,约1952年创作。 新年画《婚姻幸福 发展生产》,约1952年创作。 赵域作品宣传画《参加选举去》,约1953年创作。 赵域作品宣传画《参加选举去》,约1953年创作。

  在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宣传画两类主题比较突出:一是在1953年的《选举法》公布后在农村开展的配合选举活动的宣传画;二是在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在1953年兴起的宣传《婚姻法》的高潮,有关部门也组织创作了一批《婚姻法》宣传画。前者注重政治意义,后者被赋予的价值认同是守法与感恩。

  李公明

  在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宣传画中,除了宣传合作化道路的主题以外,还有两类主题是比较突出的:一是在1953年的《选举法》公布后在农村开展的配合选举活动的宣传画;二是在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在1953年兴起的宣传《婚姻法》的高潮,有关部门也组织创作了一批《婚姻法》宣传画。

  1953年3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开始实施,并据此进行了第一次普选,产生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乡一级的农村政权中再设置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说明这是乡村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很受各级政府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选举法对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层面,农村选民拥有的实际选举权仅是城市选民的1/8;在省级人大代表层面,农村选民拥有的实际选举权仅是城市选民的1/10-1/3;在县级人大代表层面,农村选民拥有的实际选举权仅是城市选民的1/4。这就是中国选举制度中所谓“同票不同权”的肇始。这种被称为“不完全平等”的选举方法据说是符合了当时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但是一直到2010年才改变过来。从这样的历史背景来看,农民参加选举的真实意义更多是象征性的。

  在年画和宣传画中,中国农民在1949年以前或以后参加乡政府选举或人民代表选举的图像虽然并不多,但是比较明显地具有政治性的意义。

  《选好人 办好事》(1953年)、赵域的《参加选举去》(1953年)是两幅在创作上比较成功的选举主题宣传画。前者重视表达的是选举的结果,后者强调的是参加选举这一行动,正好从两个方面突出了中国农民参加选举的象征性的重要意义。从艺术上看,《选好人 办好事》重在表现选举结果的氛围,“选好人、办好事”这个口号在当时比较流行,但是“选好人”的概念比较模糊,到底是选民众的代言人还是选“思想觉悟高”的好人(如劳动模范等等),讲不清楚。在主流意识形态政治之下,农民的政治性表述中的民主选举的黄金时代是在延安时期,与当年边区有关民主选举的版画比较起来,可以看到在1950年代这个主题上的艺术表现已经越来越概念化、模糊化了。这幅宣传画的场面比较热闹,但是对人物形象的塑造就难免显得比较表面化,被农民抬起来的当选代表的手势动作也显得有点做作。

  《参加选举去》则是比较用心地选取了选民们走在路上、向投票点走去的画面,母亲和儿子的形象代表着两代农民,庄严而又愉悦的表情刻画得比较深刻和有分量。大标题“参加选举去”的后面写着“为了我们永远的幸福,选举我们最信任的人”,这就比“选好人”要好得多。对于我们今天在大量的农民宣传画中认识中国农民图像的政治性而言,这幅作品竟然具有某种特殊的魅力:主题的准确、单纯与人物形象的质朴与坚定,以及在背景中成群结队去投票的情景,这是多么朴素和有力量的公共政治图景。如果套用我们所熟悉的一首进行曲的歌词来描述这幅图像的政治性,可以说是:农民走在选举的大路上,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可惜的是,这种选举图像的真实价值实在有待考察。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后的意识形态宣传中,很少再出现这类动员人民去选举的宣传画。

  在许多地方,强调选举要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的丰收相结合,“搞好生产迎接普选”成为广大农民的行动口号(据邓小平1954年6月19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的《全国基层选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这也是农村选举宣传的一种历史背景。把经济生产与政治选举联系在一起,只能说明对建立农民的政治性主体地位的有意淡化。

  宣传婚姻法也是1953年的宣传画创作的重要题材。早在1950年5月1日,政府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但因为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战争等因素而推延了《婚姻法》的宣传工作。1953年1月,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讨论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1月16日)美术界也马上行动起来,3月23日,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市人民美术工作室、中央美院联合举办“婚姻法美术展览会”,展出年画、宣传画28种。(《北京日报》1953年3月22日;转见北京画院编《20世纪北京绘画史》,第267页,人民美术出版社,2007年9月)

  俞云阶的《自由婚姻 幸福美满》(1953年) 抓住了贯彻《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观念:要进行婚姻登记。在画面上,两位农村新人手执婚姻登记书,站在《婚姻法》的前面,具有比较明确的婚姻法教育的意义。这幅作品与 1952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广州的一对新婚丈夫合影照片在构图和人物形象上有不少相同的地方,考虑到当时照相机的普及程度还很低,这种图像很难说反映出当时的结婚登记后通常会在领袖像或某种权威性的背景前合影的风尚,但是在新闻摄影和宣传画中共同出现的这种图式可以说明一种仪式感和权威性被人们所重视。

  在新婚姻法宣传运动中,婚姻登记是核心概念之一;在运动过后,婚姻登记的数字和比例成为开展宣传、贯彻运动的成效的重要指标。《婚姻自己作主张 登记回来喜洋洋》(1953年)特别突出了结婚要办登记这个概念,把登记回来在路上的喜悦心情表达得很充分。江峰的《幸福的婚姻》(1952年),描绘和渲染了实行《婚姻法》之后的幸福感。而另一幅新年画《婚姻幸福 发展生产》(约1952年,画题为笔者所拟)则突出了在《婚姻法》下的幸福婚姻与发展生产的关系,更凸显出在农村宣传婚姻法与生产的关系。当时的媒体往往也把这种关系作为宣传的重点之一,如“冯宗义和郑桂香的家庭是鲁山县民主和睦家庭的典型。全家每十天开家庭会议一次,总结生产情况和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订出后十天的生产计划”(《新华月报》1953年3月号)。在这画面上正是可以看到新婚夫妇在家庭会议上写“爱国丰产”的计划书。

  在婚姻法宣传画中,关于法律的概念(权利平等、契约观念等)与幸福、感恩和发展生产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图像中的农民形象主要是这些观念的象征物。作为深入到生活伦理中的法律宣传形象,青年男女农民被赋予的价值认同是守法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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