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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伯静:《拍卖法》与莫言

作者:佚名      其他藏品编辑:admin     

  姜伯静

  著名作家莫言写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小说《苍蝇。门牙》手稿即将被拍卖。五月二十一日,莫言致电《解放军文艺》杂誌询问由杂誌社保管的手稿为何出现在拍场?《解放军文艺》杂誌相关人士表示,此手稿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失,已经致电拍卖公司希望尽快停止拍卖。“莫言先生不希望自己的手稿在商业市场上炒来炒去,如果手稿能归还他将无偿捐赠给现代文学馆保存。”

  莫言的被动维权略显无奈,不管将来他能否讨回手稿,这都是对中国内地拍卖环境和法规的莫大讽刺。如果没有相关的新法规出台,这样的维权还会发生。与屡见不鲜的拍卖风波相比,中国的拍卖法规显得很是苍白。如何完善拍卖法规,已经成为目前很急迫的事情。如果完善后的《拍卖法》能够替莫言们做主,那因为拍卖而维权的事情应该会少许多。

  与之前钱钟书信札拍卖风波相比,此次莫言的维权因为手稿性质的不同而更显得名正言顺。因为莫言的手稿,并非属于书信类的疑似“赠予个人”性质,而是投稿给出版社,与个人交往无关。出版社保管不当或其他行为造成的流失,有“渎职”之嫌;出版社员工造成的流失,或者员工私自带出,那就有“偷窃”之嫌。出版社收到的纸质投稿,虽然在“物质所有权”方面尚不明确,但假如在没有契约的情况下,肯定不能属于出版社的某个工作人员。对于收到的纸质投稿,尤其是一些知名人士的手稿,在没有和著作人协商的情况下,更应该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在拍卖中,由于上述“渎职”和“偷窃”途迳取得的拍卖品不在少数。这样的物品,很难说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也很难说他们拥有“财产权利”。这就造成了之前的钱钟书信札风波,以及现在的莫言手稿拍卖风波。

  那么,如何处理这批物权不明确的拍卖品,是《拍卖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拍卖法》应该做出一种解释,对莫言式手稿做出界定。如果原作者与出版机构有关于所有权的契约,那不管过程如何,都应该无偿归还原作者。如果原作者与出版机构并无契约规定,那这也应该充分尊重原作者的意见,在徵求原作者或者原作者法定继承人意见的前提下,谨慎拍卖。如果由于时间及其他的原因,找不到原作者极其继承人的,需登报声明后再进行拍卖。这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规范拍卖秩序、净化拍卖环境的需要。

  从钱钟书信札事件到莫言手稿事件,这不是偶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必须做出完善,为钱钟书们做主,为莫言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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