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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人士称文物符合条件可不上交

作者:佚名      收藏品钱币编辑:admin     

  陕西洛南县农民雷军政。他在前不久将一把三年前挖出的石斧上交,因而获奖100元。但村里有关他"傻"的议论却让他和家人抬不起头,"我也觉得自己太傻了"。

  那么,文物是不是一定要上交?法律专业人士称:不一定。

  2009年10月13日,拆迁工人在淮安市东长街306号发现大量埋藏的古钱币。经淮安市博物馆挖掘清理共计13口袋,为清代晚期至民国期间机制铜元,经过清洗后称量估算约55000枚左右。经江苏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进行鉴定,上述钱币属一般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淮安市博物馆将该批古钱币作为文物予以收藏。

  淮安市东长街306号产权人汪秉诚等6人闻讯后,认为13口袋古钱币属于其祖辈传下的私人财产,前往淮安市博物馆索要。汪秉诚等6人陈述其祖辈就居住在本市东长街306号,系经营酒坊的商家。日本兵侵略淮阴城时,6人的祖父带领全家迁居乡村。临行前,祖父吩咐雇员将家中数量可观又不便携带的古钱币埋藏于宅中。当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故对于自家大量的古钱币埋藏于住宅何处不得而知。祖父及父亲于生前均向6人嘱告,注意探查挖掘。6人在拆迁前也多次向居委会及拆迁办等部门反映其宅基内有大量铜元古钱币。淮安市博物馆拒绝向汪秉诚等6人返还13口袋古钱币,理由是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该批古钱币经文物行政部门鉴定,属于可移动文物,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淮安市博物馆是依法批准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涉案的古钱币有职责依法收藏。而且汪秉诚等6人既不能提供这批古钱币的来源、数量、处置等所留下的任何文字凭据,也不能说明古钱币的数量、年代、特征、埋藏的位置等基本事实,故汪秉诚等6人称该钱币是其祖上所埋藏,显然不能成立。

  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汪秉诚等6人等将淮安市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淮安市博物馆返还13口袋古钱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秉诚等6人祖辈所遗留。首先,发掘出古钱币的地址应在汪秉诚等6人祖传房屋宅基地范围。其次,在拆迁前,汪秉诚等6人就多次向拆迁办、居委会有关人员反映其祖父在宅基地下埋藏铜币。在没有发掘出古钱币之前就反映地下有埋藏物,明确是铜币,并最后得到验证,这种预知充分证明了发掘出的古钱币是由汪秉诚等6人祖父埋藏。第三,汪秉诚等6人祖父在民国期间开槽坊,具备拥有本案所涉大量古钱币的背景条件。汪秉诚等6人能够证明涉案古钱币属其祖父所有,13口袋古钱币为祖传文物,属有主物。法院据此判决淮安市博物馆向汪秉诚等6人返还13口袋古钱币。该案裁判结果帮助我们界定了埋藏物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的其他明定条款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作者:陈加雷 工作单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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