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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确立上交出土文物报酬请求权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10月26日,陕西丹凤县的李磊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对主动上交的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但李磊觉得“太少了,怎么也应该几千块啊。”考古学家、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高蒙河表示:“在我看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不交依《文物保护法》第74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11月4日澎湃新闻)  高教授此言差矣。出土文物归于国家所有是有法律依据,但是,出土文物归于私人所有的例外情形也不是没有,譬如祖传文物。《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也涵盖了衍生的出土自祖宅、祖墓的文物。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2012年1月,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汪秉诚等6兄妹宅基地出土的古钱币,在他们与淮安市博物馆的诉讼中,即据此被清河区法院判决为属于汪家后人的共有财产。

  不过,上述司法解释,也有未尽合理之处。打个比方,判定一个人兜里的钱物是否偷窃所得,除非他能证明不是,否则即是吗?这是在对公民进行“有过”乃至“有罪”推定了!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对普通公民理当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方为正常。而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苛刻地把举证责任归于普通公民,而非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一个缘由,其实也就在于,文物部门等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与发现、挖掘埋藏物、隐藏物的普通公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确立了拾金不昧者的报酬请求权。既然出土文物有主,属于国家,那么,公民发现出土文物,也可以以拾得国家的遗失物视之。不妨以修订《文物保护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上交出土文物公民的报酬请求权。

  另外,既然《文物保护法》第12条已规定,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文物部门就应依法积极履职,激活相关法条,制定出对上交出土文物公民进行补偿和奖励的具体办法,就奖励金额乃至奖励金额占所上交出土文物价值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使有章可循,从而调动公民上交出土文物的积极性,促进文物保护,而非倚仗“不交罚5万”之类的规定。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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